第一条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以及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一份(及以上)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若抽检学位论文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议为“不合格”,则直接认定此篇学位论文为不合格。导师必须指导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超过1年(应届毕业生的修改时间不超过剩余的学习年限数),逾期者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提交校学位办,由学位办再次组织“双盲”送审。再次“双盲”送审出现不合格者,学校将撤销已授的学位(对于未毕业的研究生将终止其培养)。
第四条 若抽检学位论文有一位专家评议为“不合格”,则由学院、科研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组织由学科带头人牵头的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学位论文和相关专家意见进行审议:
(一)若分委会专家组认可专家评议意见,则责成导师指导论文作者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 6个月)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并提交校学位办,由学位办重新组织“双盲”送审。当重新组织的“双盲”送审结果累计达到博士3篇次、硕士2篇次不合格情况时,将撤销已授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对于未毕业的研究生将终止其培养。
(二)若分委会专家组不认可专家评议意见,则可向校学位办提出复议申请,或作出同意答辩的决议(此情况仅限由校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出现一篇次不合格而学院送审的专家评议结果全部为“合格”的情况),但本条款每年每学院限用不超过3次。学位论文复议按《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凡分委会专家组作出不认可校学位办抽检评议中出现的一份不合格评议结果而作出同意学位论文作者答辩决议的,其学位论文送审及抽检评议具体情况均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
相关分委会在收到校学位办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有不合格意见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出符合本办法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以上所涉及费用均由学位论文作者或导师自理。
第六条 凡出现一份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的招生
及导师资格按《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规定执行,其指导教师的毕业研究生将被连续三年跟踪抽检,所在学科的毕业研究生论文将被加倍抽查。
第七条 凡出现两份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或经复议仍评议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则按《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规定对其指导教师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对该学科给出警告,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以限期整顿等处罚。具体如下:
(一)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1.累计三年内,该学科出现毕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数(用字母N表示)N≥2篇次,则次年,学校将减少该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其指标减少数(用字母P表示)计算公式:
P=(N-1)×10%×招生指标数
同时,对该学科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2. 累计三年内,该学科出现毕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比例(用字母Q表示:三年内该学科出现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累计数/三年内该学科毕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篇次总数)Q≥10%时,则暂停该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一年以进行限期整顿。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1.累计三年内,该学科出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数(用字母n表示)n ≥2篇次,则次年,学校将减少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其指标减少数(用字母p表示)计算公式:
p=(n-1)×5%×招生指标数
同时,对该学科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2.累计三年内,该学科出现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比例(用字母q表示:三年内该学科出现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终审不合格篇次累计数/三年内该学科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篇次总数)q≥5%时,则暂停该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一年以进行限期整顿。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7日起施行。